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于2013年6月24日正式成立。协会于2013年10月29日举行了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领导机构。
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接受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的性质
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是由黑龙江省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以及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的宗旨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学发展观,致力于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提高,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发展药学科学,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执业药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以及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与工作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进行药学继续教育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和依法治药的社会氛围。
(二)调查、统计执业药师及药学服务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药学服务、合理用药、临床药学、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研究开发、药品生产、药品流通、药物调剂、药品处方管理、药品分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有关执业药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执业药师提供有关执业药师和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和服务,向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四)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执业药师的意见和要求,为执业药师提供相关服务。
(五)依法或经授权开展广泛的、形式多样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及培训工作。
(六)依法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依法建立执业药师网站,编辑、出版执业药师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执业药师相关工作。
(九)依法或经授权制定黑龙江省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
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英文名:HeiLongJiang Licenc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LJLP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黑龙江省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以及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学发展观,致力于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提高,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发展药学科学,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执业药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以及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与工作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进行药学继续教育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和依法治药的社会氛围。
(二)调查、统计执业药师及药学服务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药学服务、合理用药、临床药学、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研究开发、药品生产、药品流通、药物调剂、药品处方管理、药品分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有关执业药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执业药师提供有关执业药师和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和服务,向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四)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执业药师的意见和要求,为执业药师提供相关服务。
(五)依法或经授权开展广泛的、形式多样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及培训工作。
(六)依法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依法建立执业药师网站,编辑、出版执业药师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执业药师相关工作。
(九)依法或经授权制定黑龙江省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具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的药学人员或从事执业药师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填写协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四)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会员被吊销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5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3年10月2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